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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无烟日 | 拒绝烟草诱惑,对第一支烟说不

浏览次数: 发布时间:2025-05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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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年5月31日是第38个世界无烟日,主题为“拒绝烟草诱惑,对第一支烟说不”。生态城医院计划开展“一天零支烟,健康好生活”活动,鼓励医院职工、患者及家属积极参与,希望吸烟者在世界无烟日当天戒烟一天,以自身行动带动家庭子女对免受烟草侵害的关注和体验,促进家庭形成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无烟环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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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生态城医院于2017年建成并被授予“无烟医院”称号,医院楼内禁止吸烟,楼外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有室外吸烟区,引导患者及其家属到指定区域吸烟,减少对周围人群的影响。医院每周五下午开放戒烟门诊号,为有戒烟意愿的居民提供专业指导和戒烟干预。医院大力倡导社会控烟的法治观念,引导吸烟者增强法律意识、加强自律,强化文明吸烟、公共场所禁用烟草的文明意识,坚决维护非吸烟人群利益和加强对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的保护。

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相关政策问答

  Q1 我市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吸烟和控烟有要求吗?

  答:有,我市出台了地方立法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。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,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的。

  Q2 我市哪些场所明令禁止吸烟?

  答: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六条和第七条有明确规定。

  1.托幼机构、少年宫、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,其他各级各类学校、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;

  2.妇幼保健机构、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,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;

  3.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,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;

  4.图书馆(室)、档案馆、博物馆、纪念馆、科技馆(宫)、美术馆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音乐厅、文化馆(宫)、青年宫及其他科教、文化、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;

  5.录像厅(室)、游艺厅(室)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;

  6.商场(店)、超市、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;

  7.公共体育场馆、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、比赛区;

  8.文物保护单位、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;

  9.宾馆、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;

  10.机关、团体的室内区域;

  11.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、会议室、餐厅,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、邮政、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;

  12.客运公共汽车、长途汽车、电车、出租汽车、城市轨道交通车辆、船舶、飞机、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,以及售票厅、等候室、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;

  13.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。

  另外,餐饮场所、歌(舞)厅、公共浴室可设置吸烟室,但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、独立有效的通风换气装置,设置明显标志;吸烟室以外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。未设置吸烟室的餐饮场所、歌(舞)厅、公共浴室禁止吸烟。

  Q3 我市哪些地方不让销售烟草制品?

  答: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。

  托幼机构、少年宫、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,医疗卫生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和图书馆(室)、科技馆(宫)、美术馆等场所内设置的商店、小卖部、自动售卖机,不得销售卷烟等烟草制品。

  Q4 单位设置禁烟场所有什么法定职责?

  答: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十一条、十二条有明确规定。

  1.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,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,并做好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;

  2.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,公布监管电话号码;

  3.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;

  4.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者予以劝阻,对不听劝阻的,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同时有权令其离开或者拒绝为其提供服务。

  Q5 在禁止吸烟场所发现有人吸烟应该怎么做?

  答: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。

  1.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;

  2.有权要求该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法定职责;

  3.有权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。

  Q6 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在禁烟场所违反了相关规定,将会受到什么惩罚?

  答:《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》第二十二条、二十三条、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。

  1.违反本条例规定,禁止吸烟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,并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罚款;

  (一)不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,不设置禁止吸烟检查员,不开展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工作;

  (二)在禁止吸烟区域不设置醒目禁止吸烟标志;

  (三)在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烟缸等与吸烟有关的器具;

  (四)对在禁止吸烟场所、区域内吸烟者不予以劝阻。

  2.违反本条例规定,餐饮场所、歌(舞)厅、公共浴室不设置吸烟室又不禁止吸烟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五千元罚款。

  3.违反本条例规定,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来源: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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